交强险保险公司即使拒绝承保也要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2017-01-05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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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管理人的义务,同样承保交强险也是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交通事故的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出现拒绝承保等情形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管理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给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同样,保险公司也应该根据相关规定承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
如果保险公司出现拒绝承保、拖延承保、随意解除交强险保险合同的情况,由于双方无交强险合同约束,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交强险保险公司是否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呢?
不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承保交强险,如果拒绝承保、拖延承保、随意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没有交强险合同的约束,投保义务人向第三人赔偿交通事故损失以后,仍然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保险公司索赔。
可见,无论保险公司还是投保人,投保、承保交强险是双方的义务,任何一方未履行的,发生交通事故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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